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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要求就是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而刑事质证程序是庭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法官认证的前提,完善庭审质证程序,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在1979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都出现“质证”一词,作为审查言词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法典中关于“质证”的规定较为宽泛,实践中也缺乏具体操作方法。不同诉讼模式下有不同的质证模式,我国的质证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的特点,但是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却不尽人意,出现了一系列与庭审实质化不相符的问题,本文对37个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质证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质证原则贯彻不彻底、质证主体客体不明确、庭审过程中举证虚化、质证内容单一、排斥分散辩论、程序不完善、认证模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对抗性不强,另一方面是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迷信卷宗,加之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的。 本文认为,完善刑事庭审质证程序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质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明确质证的主体、客体,建立完善的质证程序,保障质证程序有法可循。第二,在实践运用过程中,要充分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和辩论原则、必要质证原则,指导质证程序的进行;在庭审举证过程中,要重视证据的来源,实物证据当庭移送、辨认,引进交叉询问规则等,灵活运用多种质证方式;法官在认证过程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并且在认证过程中充分说理。第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得质证程序与其他程序相互结合,实现实质性的质证,进而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