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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兴起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丰富着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然而在其火热的背后,网络直播行为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对法律和道德构成了严重挑战,规制网络直播行为不但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同时也因其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影响方面扮演的重要角色成为了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因此,探寻全面有效的规制路径成为学界不断关注的话题。本文立足已有的研究成果,尝试结合经济法学相关理论,为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富有实效的完善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网络直播行为的基本认知及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简要阐述网络直播行为的内涵,为网络直播行为的范围进行界定。与此同时,指出网络直播行为的重要特征,看到网络直播行为与传统直播行为的不同之处,以便针对性地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探讨。最后,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积极影响与消极问题进行归纳,为规制网络直播行为奠定必要性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针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制的现状与其面临的规制困境。这一部分分别从规制主体、规制方式以及规制依据三个角度进行切入,对政府组织作为主要规制主体以命令-控制型的规制方式并依据硬法规范来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制所存在的局限与不足进行分析,分别予以阐述。进而在对规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之上,归纳总结出规制网络直播行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在经济法理论视域下,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应当如何转变。一方面,政府失灵理论带给网络直播行为规制一定程度的反思,单凭政府组织不足以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面且有效的规制,应当将目光同时投射到其他多元社会主体之上。另一方面,正外部性理论阐释了激励型规制方式的逻辑进路,并为规制网络直播行为提供了不同于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的途径。最后,经济法领域中的大量软法资源为规制网络直播行为提供了有益启示,在网络直播行为规制过程中应当重视软法规范的运用。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网络直播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首先,规制网络直播行为不能仅依靠政府组织,要充分利用其他多元社会主体掌握的规制资源,二者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针对网络直播行为的规制。其次,激励措施在规制网络直播行为中的运用有利于促进被规制主体形成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制要求。最后,软法在网络直播行为的规制过程中应当与硬法协作实施,二者取长补短,相互支撑,形成更加全面和更加完善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