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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现阶段尚无完善的信托税收制度,这又使得信托业的发展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造成信托业务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等问题。本文借鉴日本和英国现行信托税制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了我国制定信托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构建我国信托税制的基本框架和设想。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信托及信托税制概述。主要阐述了不同国家对信托的定义及信托税制的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信托税制理论分析。首先根据信托类型及信托财产的不同,以信托活动中需经历的设立环节、存续环节、终止环节为逻辑主线,运用信托税制原则,结合现有税种体系,分析每个环节涉及的税种;再从财产课税的几个环节进行了阐述分析。 第三部分,国外信托税制对我国的启示。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几乎涉及到信托业的所有环节和所有税种。但一般不单设信托税种,本节从信托的设立环节、存续环节、终止环节三个方面,以日本和英国为例对比分析所得税和印花税,从而得出四点对我国信托税制建设的启示。 第四部分,我国现行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体现为信托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适用特别规范外,尚未对信托财产及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政策规定。现行税法并未考虑信托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信托业务仍适用一般性的税收政策,这严重影响着信托活动的正常开展。本节从五个方面揭示了这一问题。 第五部分,建立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建议。本节在信托税制的建设上,根据国情,从信托税收的纳税主体地位、税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及税制框架的构建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