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的公共限制——基于法规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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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规范为分析对象,采用以土地管理法为主线、辅之以相关法规范的分析路径,通过整理和分析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在法规范层面所受到的公共限制,归纳出了不同阶段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所存在的不同的公共限制内容,并进一步透析出支撑这些内容的模式和机理,为集体土地开发的公共限制在法规范意义上找到原点。  通过对法规范的分析归纳可以发现,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前,在法律层面尚未形成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的公共限制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限制散见于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86年《土地管理法》列举了五类可以直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形成了基于项目控制的公共限制方式。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对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的限制方式转变为例外允许模式,该模式下建设用地以不使用集体土地为原则,使用为例外,并且这种例外仅限于四类建设项目。  在以上两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共限制方式下,土地管理法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主体、程序和建设进行了规范,但是各方面的规范内容存在着很大区别。2007年《城乡规划法》虽然建立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使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程序更加严格,但并没有改变已经形成的基于例外允许的公共限制方式。时至今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使用仍然在例外允许的控制方式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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