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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理论上地研究更多的是从其与流氓罪的关系展开,寻衅滋事罪继受了流氓罪的有关内容,规范条文内容充满着道德评价性语词及宽泛化的行为类型规定。司法实践在适用寻衅滋事罪时,往往出现客观行为界定不清,主观违法不明的情况,这些都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出现困难,在犯罪成立标准和其他犯罪间的区分上出现混乱。分解并独立成罪的寻衅滋事罪,本应脱离“口袋罪”的弊病,却又有发展为新“口袋罪”的趋势。在研究寻衅滋事罪中发现,“强拿硬要”行为的认定和适用较为困难,问题表现最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涉及到了暴力伤害和侵财两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却并不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这一客观行为与抢劫罪类似,以特殊主观目的无法很好区分二者,这使得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定性困难,裁判内容也没有意见一致的认定标准。目前多发的非正常上访中出现的以索要财物为主要形式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并不能很好解决此类问题定性时,寻衅滋事罪再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选取“强拿硬要”行为这一具有典型性的类型进行分析,通过查阅相关的裁判文书,搜集相关案例,整理材料进行分析,从裁判文书中找出寻衅滋事罪适用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提出合理和可操作性的标准,为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做进一步限缩,借以消除其口袋化罪名的弊端。本文按照“问题呈现——理论探讨——司法路径”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主要结合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去提出现有问题。总结分析其中包含的问题:一方面是寻衅滋事罪认定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从法益保护内容上和可处罚的行为类型中分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行为认定的困境,由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法益保护内容的不明确,以及规范内容的过度宽泛化解释导致了适用上的难题;另一方面则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研究重点,主观认定方面的特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客观行为的认定及与相似犯罪行为的区分,同时对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适用扩大化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第二章主要是从理论上探索寻衅滋事罪限缩要求,分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规定的立法原意,并明确在适用寻衅滋事罪时应遵循的解释方法。寻衅滋事罪限缩应从法益内容出发,对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再一次重申,要求坚持刑法明确性原则,并指出寻衅滋事罪的理解适用需要进一步限缩和消减其“口袋”属性。同时,从刑法解释学的方向探寻寻衅滋事罪适用的限缩要求,指出应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双重功能,立法解释应发挥权力机关解释法律功能,完善立法技术,司法解释应在立法的指导下,做到审慎克制,在厘清基本效力解释内容之后,要求坚持刑法目的解释,在法益保护的指导原则之下,探寻寻衅滋事罪法益保护内容,指导司法适用。第三章针对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指出寻衅滋事罪适用的规范化路径。在规范视角下,从构成要件的各个层面理解寻衅滋事罪内容,指出以特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无法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特质,应该通过对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进行主客观的综合判断。对“情节严重”的评价也应该从危害结果和行为人主观恶性去考虑,并指出进一步限缩寻衅滋事罪口袋化应坚持的原则和可采取的具体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扎牢寻衅滋事罪“口袋”。恪守罪刑法定主义,坚持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刑法目的解释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