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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投资业近几年有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日益成为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同时也扩张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然而,随着基金业的蓬勃发展,“老鼠仓”这种行为的出现及存在,成为了妨碍基金行业发展的负面问题,而且在同行业中发展中,慢慢演化成为一种潜规则。应当说,我国近些年来对这一方面并未予以忽视。比如,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即中国证监会,除了对于一系列违规行为给予严格查处外,更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比如,2009年证监会基金部修订并发布了一系列规制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规范,矛头直指基金业投资管理人。在这之后,国家更是发布了一个表其严惩决心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指明,从业人员的亲属成为新的被监督对象,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没有的。另外,国家于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重大的并引起广泛争议的设计点就是,修正案中明确要追究基金业老鼠仓的法律责任。通过上述的立法,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对整顿基金业的金融秩序的决心,立法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力度和广度也在不断扩展之中。然而,由于法条的语言极具抽象性,又加上我国金融刑法、财产犯罪的规范内容错综复杂,而金融证券交易市场中违法、违规操作、经营的乱象又复杂多样,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正案(七)关于老鼠仓犯罪的规定以及如何贯彻相关《意见》是司法实践必然面临的难题。又加上老鼠仓的行为危害非常大,目前的种种规定对有效规制老鼠仓的行为是肯定远远不够的,需要对这种行为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制。本文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