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传统的企业监管模式随之改变,由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市场监管形势的必然要求。企业信用不仅是企业自身社会认可及商业价值创造力的总和,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我国在企业信用联合监管机制上不断进行探索,主要以部门联动、数据共享、联合奖惩、公开公示为途径,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平台,提升企业信用监管效能,力求最终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大环境。企业信用联合监管机制的根本是信用信息数据的高效共享,在这一方面仍然存在大数据平台尚不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壁垒仍然存在等问题亟待解决。大数据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正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契机所在,然而当前对大数据的研究应用多聚焦于互联网、金融及传媒等行业领域,在企业监管领域应用还不深入,未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应用框架。本文尝试从企业信用监管和大数据征信的基础内涵出发,结合我国当前企业信用联合监管现状,认为我国现有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仍然存在管理和应用程度不高,平台间互联互通不足,信用联合监管的部门壁垒难以打破等问题;在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上,缺乏顶层设计,企业信用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在数据技术结合企业信用联合监管应用方面,存在数据归集整合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更新频率低导致数据脱节、数据开放程度较低等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推动企业信用联合监管升级的根本是依靠信息化手段,结合大数据深入应用。本文结合对发达国家企业信用监管和大数据征信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及经验借鉴,认识到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构建、完善企业信用联合监管机制、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和构建多元化社会信用体系四个维度针对大数据环境下的企业信用联合监管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