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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起诉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借着《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立案登记制得以在行政诉讼领域率先实施。经过一年的实施,该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等问题逐渐暴露,使立案登记制难以得到落实。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对行政诉讼中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考察,同时结合理论知识对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内涵、实施原因、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除引言之外,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明确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概念,通过与立案审查制的比较阐述立案登记制的内涵。在对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有初步认识的情况下比较域外立案登记制的概念及本质,从正反两方面认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立案登记制。本部分从行政诉讼纠纷增多、行政诉权的发展、立案审查制的弊端、政策因素的导向四个方面来阐释立案登记制在行政诉讼领域率先实行的原因,提出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其实质乃立案审查制。第二部分通过实地走访、发放问卷、电话访问等形式对宁波市若干法院、行政机关及一些行政诉讼相对人进行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用图表的形式证明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现状中总结现行制度存在问题的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即现行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存在缺陷,提出立法对行政起诉状审查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存在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不分、对不予立案的监督不明等问题。第二个原因是对行政滥诉规制程序的缺失。第三个原因是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正是由于这几个因素的存在,使得立案登记制难以真正得到落实。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立足本国国情,结合域外的立法、司法经验,提出区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明确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审查内容、对行政滥诉进行规制、落实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力量等措施以落实立案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