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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税收制度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限于有形动产的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等行业。该流转税体系与我国当时的征管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两税并行在税收原理上不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在税务管理层面增加了税收征纳成本。由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作为税基,不具有增值税的抵扣特点,在实际运作中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收负担随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大生产分工深化及产业结构调整,阻碍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无论从增值税特征及营业税缺陷考虑,还是从增值税征税范围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影响考虑,我国增值税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试点,实行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自2012年8月1日起,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十个省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试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又要借鉴国际的有益经验。根据对法国、英国、新西兰等国考察,国外增值税征收范围广泛,基本覆盖整个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各业;税率档次较少;免税规定主要适用于生活必需基本消费需求或符合公共利益的某些活动等;扣税办法多采用发票扣税法。从国际经验来看,增值税覆盖的征收范围与经济发展阶段有关,而且征税范围也都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拓宽的。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略,逐步推进增值税区域行业双扩围。区域方面依照条件成熟度自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游戏展开扩围改革,行业方面应首先选择交通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行业扩围,然后由易到难,逐步将建筑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扩围过程中,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引导和管理;改革“留抵”制度,根据扩围需要重新界定可抵扣范围;改革起征点制度为免征额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高效的增值税制度,充分释放增值税对于促进产业分工深化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