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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实施至今已达十年之久,随着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再次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与建议。而且,这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已经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并准备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总结回顾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为一名执业十年的律师,感触最深的莫过于我国目前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令人十分不满,证人出庭率低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一种违背,也是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障碍,同时更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损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还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配套改革明显滞后,不仅不能为审判方式改革提供助力,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诉讼程序改革的效果,限制了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的步骤。就证人出庭的问题,虽然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的独到见解和构想见诸报端,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还是想就此问题结合自己这些年的实务工作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鉴于笔者理论功底较差,因此所借鉴的观点多为众多专家学者已经成熟的观点。本文主要想借鉴一些国外已经成型并得到世界范围认可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加以适用。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章 笔者就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提出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是证人出庭的前提和基础。笔者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以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与不足进行介绍,并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第二章 笔者就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介绍,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德国这四个国家。同时分析上述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对我国产生的积极影响。 第三章 笔者主要介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并分析造成刑事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为建立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奠定基础。 第四章 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如应当建议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明确证人资格、赋予证人的拒证特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设立证人的保护、明确证人出庭的例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