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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新产品不断涌现,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在科技推动下不断加剧。企业普遍加快新产品研发速度,缩短新产品面市的时间,期望以时间上的优势来占领市场。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产品在未经充分实验的情况下进入市场增大了技术风险的概率和出现产品缺陷的可能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面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须有政府力量介入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则是在政府的介入之下,及时消除产品缺陷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法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还有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而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关于召回的三个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然而到目前为止,全面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未建立起来,法律层面上仍然缺少对召回制度的规定。召回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构建我国的一般性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在对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先进经验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原理。本章首先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性质、分类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而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的关系,最后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为下文进一步论述作好了理论铺垫。第二章当代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考察。本章从当代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沿革、召回的产品范围、召回的缺陷界定、召回的义务主体、召回的程序以及召回的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全面系统介绍了发达国家成熟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内容,以期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本章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现有法律的完善以及《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的修改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