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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对刑事案件侦查的一项补救措施,我国的法律对补充侦查制度做出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补充侦查虽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需经历的程序,但它对刑事诉讼法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少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缺位,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所以学术界普遍关注补充侦查中的有关问题,并对此进行探讨,学术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侦查的存废之争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应废除何者之争3、不同阶段补充侦查之存废与使用程度之争。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绝大多数仍然立足于就事论事,鲜见高屋建瓴之作,虽然可以促进学术繁荣,却难能促进理论深化,从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补充侦查存在的痼疾。为此对补充侦查做出新的、完整的阐释,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分析,探究其补充侦查制度设置的根本原因和基础理念。同时针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从基础理念、诉讼理念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的补充侦查制度提出科学合理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