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j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对刑事案件侦查的一项补救措施,我国的法律对补充侦查制度做出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补充侦查虽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需经历的程序,但它对刑事诉讼法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少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缺位,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所以学术界普遍关注补充侦查中的有关问题,并对此进行探讨,学术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侦查的存废之争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应废除何者之争3、不同阶段补充侦查之存废与使用程度之争。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绝大多数仍然立足于就事论事,鲜见高屋建瓴之作,虽然可以促进学术繁荣,却难能促进理论深化,从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补充侦查存在的痼疾。为此对补充侦查做出新的、完整的阐释,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分析,探究其补充侦查制度设置的根本原因和基础理念。同时针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从基础理念、诉讼理念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的补充侦查制度提出科学合理的构想。
其他文献
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的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单层制模式的国家,其进入我国的时间较迟,由于与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尚需一个磨合过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管作用在我国尚
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一去不复返。我国的法治环境也获得了极大改善。在地方行政立法方面,地方行政立法权也和行政权一样,其本质是扩张的。在地方行政立法繁荣发展的同时,行政权力通过立法迅速扩张。由于传统的管理论过时、利益驱使、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及立法者无需承担立法责任等原因,导致地方行政权力被扩张、权利被排斥、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被混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