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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开启了有关行政不作为的学理研究。伴随着改革开放,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形式主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现象频发。基于此,本文将行政不作为这一学理概念扩大化,提出以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囊括以上现象并结合现实案例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注重于怠于履行行政义务的大背景,是对缘何聚焦怠于履行行政义务予以解释。首先,现实中行政权的错位行使由于其涉及领域广、影响深,故以国家的文件、政策理论角度阐述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引发如何统一规制的思考。其次,以行政不作为概念发展的过程分析为切入点,结合现实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表现,提出以“怠于履行行政义务”这一专业术语作为本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明晰怠于履行行政义务的概念。首先,从本体论入手,加强系统性深入研究,从怠于履行行政义务的概念进行梳理。其次,分述怠于履行行政义务的三个层面和特征,进一步明晰怠于履行行政义务适用的情形,分别从对既有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范和注意义务的结合以及无法律规范的层面分析。最后,论述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和行政不作为二者之间的区别以进行深入的理解。第三部分,是对怠于履行行政义务遇到现实困境的思索。辅以本文提出的案件,针对类型化了现象,探寻怠于履行行政义务的产生的根源性原因。此部分包含行政注意义务认定存在阻碍、怠于履行行政义务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冲突问题、行政发生后产生的监督不力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本文提出的现实问题提出对策研究。首先,提出要从发展探索怠于履行行政义务作基础,探寻行政注意义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其次,协调怠于履行行政义务产生中的冲突,最后,加强、完善监督,找到具体的预防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