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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已经生效,欧盟等《京都议定书》附件I国家开始进行第一承诺期的实质性减排。欧盟等国家采取的减排政策会由于美国以及非附件I国家进口产品的冲击,而面临国际竞争力损失。其中许多西方学者和政策分析家们所推崇的一个所谓好办法,就是以边境调节税的形式对来自非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在WTO框架下,边境调节税制度允许不同税制的国家之间进行单边的边境调节。而减排国家采取了碳税或者排放贸易政策,进行碳税的边境调节可以有效地弥补减排带来的竞争力损失。自从2006年以来,欧盟一些决策者提出将对来自美国和中国等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征税,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的反响。本文对上述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做法表示质疑,认为其并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文共五章,除第一章绪论及第五章结论外,中间三章构成本文核心,具体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在第二章,本文从经济学理论上探讨边境调节税的原理,及其处理当前问题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文章指出开放经济条件下排放漏出不可避免,而相关政府和出口商有激励去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来作为应对措施。通过梳理环境与贸易文献,发现经济学家们认为贸易措施并不是对跨境污染治理问题的最优政策,而且在南北贸易框架下,发达国家应对跨境污染的最优政策选择应是“胡萝卜”式的诱导而非“大棒”式的制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作者认为边境调节税所代表的贸易限制政策是次优选择,而且不利于促进当前的国际气候谈判,在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匹配的义务情况下,征税并不能改变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方式和排放。第三章致力于从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分析征税措施的合法性。首先,在WTO的适用性分析中,发现其中涉及WTO尚有争议的生产过程与标准(PPMs)问题,而如果要获得环境例外条款的保护,也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在欧盟等采取排放贸易的条件下,边境调节的合法性问题更突出。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反对未来WTO可能对其的支持;其次文章从国际气候制度角度进行分析。文章认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边境调节税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而且《京都议定书》对于减排带来的竞争力问题已有所考虑但不支持贸易限制。若着眼于后京都的制度安排,发展中国家应该避免边境调节税被赋予合法性。由于边境调节税针对的是贸易产品中的内涵能源(即产品在形成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的总和),第四章使用了投入产出法,计算了2002年中国对欧盟25国出口商品中的内涵能源,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了征税将可能导致的贸易损失。而且在此基础上文章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内涵能源出口大部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驱动的,而非发达国家的减排造成,所以所谓“碳泄漏”并不能成为征税的理由;征税将超出其调节竞争力损失的目的,征税很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本文基本结论认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边境调节税既缺乏合法性与公平性,是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引发贸易争端。文章也进一步指出征收边境税调节的冲动具有长期性与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应该积极予以反对并慎重应对。本文特点在于选取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从理论和现实等方面分析边境调节税的合理性,而现有文献更多是探讨其在WTO中的合法性以及对征税国的福利效果。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通过计算贸易中的内涵能源估算其影响,并揭示以弥补竞争力损失为由的边境调节税,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