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煽动型犯罪中煽动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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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型犯罪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均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煽动型犯罪,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六个相关罪名,这六种犯罪所指向和侵害的客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法益,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煽动型犯罪中的煽动行为作为具体实行行为的前置性行为是犯罪初始阶段的行为。它对具体的实行行为起到不容忽视的促进、引导或支持的作用。因此对煽动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对煽动行为的研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煽动行为的范围不够明确,煽动行为的行为对象问题存在争议,煽动行为的行为方式的认定也非常模糊,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混淆,较难区分,煽动行为作为言论表达性行为,其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较为混乱,煽动行为在各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够明晰等。因此,文章重点针对以上问题对煽动行为进行研究。由于外国刑法中普遍存在煽动犯罪罪,这就意味着外国刑法中的煽动行为的使用范围是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罪名,即所有罪行均有煽动形态,而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煽动犯,仅在分则中规定了六个煽动型犯罪,这意味着在我国刑法中只有该六种罪名具有煽动行为。针对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问题,文章认为煽动行为的行为对象应为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特定的个人不能成为煽动型犯罪的行为对象,煽动行为方式一般应为公开的,但不能排除的私下的煽动。煽动行为作为言论表达型犯罪行为其与言论表达之间的界限关乎着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和惩罚犯罪等重要内容,文章认为煽动行为与表达自由的区分标准应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在实践中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容易产生混淆,文章从行为性质、构成、内容、对象以及危险程度等新的角度对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进行全面辨析。最后文章将对煽动行为的研究落实到具体的煽动型犯罪之中,我国的六种煽动型犯罪中的煽动行为因其对应着不同的具体实行行为,其煽动行为的方式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研究我国具体煽动型犯罪中的煽动行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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