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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标准能反映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色,可以说行政诉讼的一切活动或者程序都以此为核心,其犹如一条主线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行政诉讼的各项制度深受其影响。按照法学界通常的理解,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这对矛盾为主线,从法治环境和法理基础两个大方面来剖析我国行政诉讼确立合法性审查为主标准的原因,继而阐述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拓展,具体表现在合法性审查类型化、梯度化、内涵丰富化。司法独立性不强,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受到阻碍,司法监督行政的功能大打折扣。我国行政诉讼确立合法性审查标准,既是最无奈的选择,又是最为明智的选择。司法机关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部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方面限制了司法监督的范围;另一方面又给行政机关打了一剂预防针,只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不会招致不良后果,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施加的阻碍。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确立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治具有深远的影响。宏观方面体现在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影响和对司法权与行政权两权关系的影响。微观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合法性审查标准对受案范围、证据制度、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类型的影响。合法性审查标准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外围边界和实质内涵。合法性审查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和证明标准的采用上。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设计也主要围绕合法性审查这条主线而展开,合法性审查标准影响着庭审的方式。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是以撤销类判决为主、变更判决为辅的基本判决构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继而倒逼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强化证据意识、完善行政案卷制度,严格遵循行政程序,继而解决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