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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发率较高,且属于司法认定的难题,但理论界对此研究较少。本文以实证研究方法从司法层面对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实证考察。首先以图表的形式统计了样本案例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总体情况中概括了2019年寻衅滋事罪及其各种具体类型案件的定罪情况,任意损毁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占到了所有寻衅滋事案件的四分之一。分类的标准一是认定构成要件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如:损毁原因、损毁场所、损毁对象、损毁情节、犯罪动机等;二是相关特殊案件方面,如是否是综合情形案件、是否是争议案件等。此外还列举了两个选自样本案例的典型案例以供下文进行深入分析。第二部分对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在构成要件方面审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即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司法机关没有重视法益在定罪时的作用,将很大比例的发生在非公共场所和损毁特定对象的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外,在主观责任层面,司法机关在寻衅滋事罪是否要求特定的犯罪动机上认识不一。实践中还存在将显然没有达到“多次”的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次,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方面对司法机关的做法进行审视。司法机关在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时没有考量损毁场所、损毁对象等影响法益的因素进行深入论证。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时错误地给强迫交易罪添加消极动机因素。第三部分建议性地提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文提倡应站在解释刑法的立场上,肯定在现阶段发挥寻衅滋事罪的补充作用;明确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侵犯了双重法益,司法机关还要重视法益在定罪中的作用,并结合损毁场所、损毁对象等因素确定法益;“任意”应认定为主观责任要素;司法机关要根据竞合犯的处断原则认定犯罪,不必过分追求与相关犯罪的准确区分;将“多次”明确为两年内实施损毁行为三次以上;综合情形案件能够综合评价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