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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损害赔偿的产生。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救济最常运用到的一种有效制度。对于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哪些应该赔偿,哪些不应该赔偿,一直是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合同违约导致的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类似的合同纠纷处理也不尽相同。新合同法第113条的颁布,使得合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救济有了法律依据,并且对于期待利益赔偿应该遵循的原则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新合同法仅在一条中对期待利益的赔偿问题作了规定,并且也较为概括,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具体明确、研究的问题,如期待利益的法律特征、期待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期待利益的内容、赔偿原则、计算方法等都值得进一步研讨、分析。本文便是基于这一想法,而进行的思考、写作。本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期待利益的概念、期待利益的法律特征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期待利益这一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其学者将其界定为“由被告的允诺而对原告所形成的期待价值”。对于这一概念,学者们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期待利益的法律特征,理论界普遍认为有:期待性、现实性、一定的确定性、可获得性。期待利益是合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与其他合同利益相混淆,如信赖利益、间接利益、可得利益等。本文着重区分了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并从两者的内涵与导致合同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辨析。第二部分:合同损害赔偿中期待利益的实定法及其法理价值。期待利益是合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合同交易安全。因此,在英国于1854年创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确立了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范围以及赔偿原则之后,各国法律都尽相借鉴,并在各自的法律中规定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我国新合同法也在第113条中做出了对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这样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倡导了契约公平与契约正义理念,商业交易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得到了极大的维护。第三部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时,其必须要达到严格的条件:(1)合同成立且生效;(2)存在违约行为;(3)期待利益受损期待利益必须是合理的、可预见的;(4)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部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限定原则。由于期待利益是将来才会发生的利益,因此对它的赔偿范围,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在预见主体、时间、内容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另外,可避免之损失原则、损益同销原则、合理的确定性规则对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第五部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面临最大的困难就是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计算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数额须遵守的三个标准以及约定法、参照估算法、推定计算法等方法,以期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困难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本文对合同损害赔偿中期待利益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希望对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有所推进,也期望对司法实践中困难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