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探究——从英美两国的比较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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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产生于2005年的英国伦敦,是一种以网络为中间平台的新型民间借贷形式,自其产生便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由于P2P网贷平台具有覆盖面大、受众范围广的特征,使得各个国家纷纷采取法律监管措施来对其进行规制,以防止其给整个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这中间,以英美两国的法律监管最为典型,监管也最有效果。  相比英美两国,我国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主管机构和监管体系,也没有专门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制。因此,作者本着取长补短、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思路,通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来对其进行研究。一方面立足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另一方面从英美两国的比较出发来研究其法律规制的有关监管思路、监管体制以及具体的监管内容,以求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监管思路和改善方法。  在分别对英美两国的法律监管经验进行分析和对比之后,作者得出了有关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即首先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二是确定我国的法律监管体制;三是确立法律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由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实施征求意见稿》中所存在的缺陷,提出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在平台的准入上应该增加对于合格管理人和平台网络系统安全性的考量;应该根据平台的业务规模对其注册资本金提出要求;建立投资人信息保护制度和专门的保护机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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