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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这一概念是1991年辜胜阻教授在《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中首次使用,而城镇化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由来已久。然而,探索中前进的中国城镇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经历了诸多坎坷和曲折,甚至一度出现逆城镇化的现象,阻碍了城镇化发展的进程。我国当前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因此城镇化的过程也要依法进行,既有法律依据,又能依法、依程序行事。本文旨在明确城镇化的概念、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困境,探讨城镇化过程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过渡和变更——城镇化过程中“村改居”问题。分析城镇化过程中“村改居”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以及其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讨如何解决城镇化过程中“村改居”的法律掣肘,为依法实行“村改居”、稳步推动城镇化提供助力。本文是通过查找数据、文献、网络资源等资料获取相关素材,结合相关理论实际展开研究,进而形成本文。城镇化的概念和涉及范围较广,本文是从城镇化过程中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转变和过渡方面加以研究探索。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历程曲折艰辛,今天的成绩来之不易,发展的过程充满困难和挑战,当前,我国城镇化仍然面临诸多考验和制约。而城镇化过程中“村改居”行为虽然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在城市和农村基层实行城市居民委员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出台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等为其提供依据。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仍面临着诸多制约,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成立、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有关程序加以规定,而在城镇化过程中,乡村变为城镇后,为使得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无缝衔接,有效开展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为乡村顺利变为城镇,农民转为市民,原有的农村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稳步有序过渡,原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即“村改居”势在必行,而相关组织法对此却无具体规定,就存在“村改居”组织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其次,城镇化过程中“村改居”行为还与行政法的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不相符;另外,城镇化过程中的“村改居”行为还与当前的土地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存在矛盾之处。因此,本文通过研究论述以上法律问题,经过研究比较,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第一,进一步加强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自治性,充分发挥其基层群众自治的作用;第二,修改完善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制定“村”、“居”过渡性的法律规范,为“村改居”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有效助推城镇化的顺利发展;第三,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对城镇化的壁垒作用,这是有力推动城镇化顺利发展的根本手段和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