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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以外,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程序和制度的总称。我国保险业相比于国外一些国家,发展起步较晚,在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的初期,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未引起保险业内外的关注,曾经一度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是一种正统手段,诉讼可以解决所有保险合同纠纷。但近几年来,保险纠纷数量持续上升,诉讼解决机制固有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大量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判决后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审判效率也不尽如人意,且由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于是,保险监管者和经营者都将企盼的目光投向非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具有处理纠纷成本低、时间短、效率高、非对抗性等特点。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调解、仲裁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实践中各地也纷纷进行了尝试。通过对我国现存的典型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模式的比较,笔者认为各种模式都有其优势,也有其不足,应当吸收借鉴英国、瑞典、德国等关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各地区市场的发展、主体、社会环境等,建立相适应的非诉讼机制。就目前来看,保险行业内的非诉讼自律纠纷解决机制是相对较好的模式。通过建立起中立的专门机构,实现政府对该机构相应权力的授予以及会员权利的让渡,真正发挥该机制的效用。在具体措施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制定工作规则;改进纠纷解决模式,包括建立对外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改进“调解+仲裁”模式,建立健全“调诉对接”机制;保证机构人员组成的合理化;加大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支持;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专业调处机构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