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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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对医务人员的告知说明标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以及限制等都没有较完善的规定,导致在紧急救治情形,为保护患者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等个体利益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未经同意的治疗是否合法没有定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对于未经同意的治疗规定过于简单,全国人大法工委则将拒绝治疗权解释为绝对的权利,这不符合法律发展的规律。法律法规存有矛盾,学界争议没有定论,医患矛盾依旧尖锐。   本文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语境出发,着眼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内心矛盾和外部冲突,探析权利实现的路径以及保障权利的策略,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文章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第二章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述,主要分析其基本含义起源和发展,及其合理限制的情形。第三章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重点剖析了知情同意权限制在法律中的体现及其问题。第四章就如何合理限制患者知情同意权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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