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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及其自愿披露制度的一般分析入手,通过对美国先进立法例的评析和对我国现行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制度的批评,提出了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制度的相关建议。预测性信息对于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披露具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效果。对于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不宜采取强制披露,其最佳披露方式是自愿披露。美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自愿披露模式的典范,美国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范经历了从禁止披露到鼓励披露的过程。本文重点介绍了其中的安全港制度、预先警示理论和信息更新义务。我国对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经历了从强制披露到自愿披露的演进过程,但与先进立法例和实践需要相比,我国现行的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制度相当不完善:制度体系形式不完善,责任体系残缺,免责制度缺乏,理念也严重落后。有鉴于此,本文从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及其责任制度的完善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