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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商事交易关系变的复杂,各种矛盾之间纠纷解决的难度逐渐增大,这给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因而作为仲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社会产物商事仲裁,在处理和解决商事经济纠纷的问题上日趋专业化和日益复杂化,这不得不使对于参与该纠纷仲裁的各方当事人更为严格,在商事纠纷仲裁中会牵涉到仲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在这二十多年的实践发展中,给纠纷当事人的处理带来了方便、灵活、公平,对于高效快捷地解决商事纠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该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同时也使得人们面临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制度的运行和具体操作方面还受到一些制约,传统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格局已不能迎合现代商事交易经济主体的多元性特点,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可以扩张至仲裁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据该协议进入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界的主张有反对派和赞成派两种观点,随着国内仲裁实践的发展,赞成派的呼声越来越高,赞成派的学者认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减少当事人诉累,社会经济效益的体现。反对派的学者反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打破了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的保密性将受到影响,使得仲裁程序更加拖延。单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无论赞成派还是反对派的观点都有一定的优势,但理论需以实践为依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构建合理的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根本上具有科学和现实的必要性,在现有的仲裁法律体系框架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在遵守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和适应实践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法律制度。在当前背景下,笔者选择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研究,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比较研究法及个案探讨方法,深入解析仲裁第三人及相关概念,介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情况及仲裁规则,并对学术界存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提出自己的倾向观点,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适用,并进一步探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的范围。最后,将讨论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优势及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