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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未遂教唆的概念、未遂教唆与陷害教唆的关系、未遂教唆是否构成教唆犯、是否应定罪处罚及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立法上也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未遂教唆现象又不断出现,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未遂教唆概念入手,阐明了未遂教唆的性质,对未遂教唆的成立条件及分类作了分析,探讨了未遂教唆的责任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现有未遂教唆概念的辨析,及对陷害教唆、教唆未遂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界定了未遂教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笔者认为,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预知被教唆人依其教唆不会既遂情况下而实施的教唆。第二部分论证了未遂教唆的性质,认为未遂教唆不构成教唆犯,也不构成未遂犯,是一种独立的教唆情形。第三部分从教唆者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五个方面对未遂教唆的成立条件作了分析,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未遂教唆进行了分类。第四部分结合未遂教唆相关理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诱惑侦查合法性及相关人员责任的认定作了专门研究。第五部分探讨了未遂教唆的责任问题,认为其犯罪性与可罚性应视情况而定。最后文章建议,未遂教唆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唆型犯罪,应在刑法分则中以陷阱教唆罪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