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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在当代中国前所未有的大量爆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主体范围扩大,小规模的食品作坊与大型企业的知名品牌食品同时存在,形成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化趋势;各种添加物质横行,由个别违规到行业潜规则盛行,让食品安全问题演化成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危机导致小则害人害己,大则祸国殃民的严重后果:损害公众健康权益,增加社会不安全感;影响食品企业形象,造成食品行业危机;损害社会诚信基础,降低政府公信力;降低国际竞争力,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源是多方面的,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市场的外部效应以及政府的内部性和权力寻租是从市场和政府监管两方面探讨的主要根源。同时,法律的不得力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实施运行中都不甚理想:在法律制度设计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缺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法定职责不清的关系尚待理顺;民事赔偿优先忽略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评估检测制度不健全,难以有效预防风险。在实际运行中,一方面,监管者各种失灵:食品安全监管短效严重,重视事后的追惩,而忽略常规制度建设;以准入许可证发放为重心的监管模式,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显得越来越吃力;食品检验检测也遭遇现实困境;地方利益的驱动由弱化法律的执行力。另一方面,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食品行业协会的定位不明确,独立性和自律性都缺失;公众参与和消费者权利意识没有被完全唤醒等。当然,也应当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进步趋势:监管真空地带不断减少;立法进程加快,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责任不断完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我们只有在对国外制度“科学的鉴别、深刻的理解和真实的评价”的基础上,才能能够更好的了解什么适合自己。美国、加拿大以及日本,它们拥有各自的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模式与特点。我们从中获得的法律理念启示有全程监管、注重风险分析与控制、公开透明与公众参与以及重视制度支持。我们从中获得的法律制度启示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和根据国情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模式。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应对思路中,从以人为本这一所有法律的根本理念中引申出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核心和根本理念——公众健康至上,再此基础上确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确定合理法律规制路径中,从三个角度探究:一是不同法律部门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侧重关系;二是问题根源的解决——修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效的法律选择;三是食品安全法律应当具备的价值理念。从这三个层次得到的最佳的法律规制路径是以经济法为理论支撑的社会共治的思路。最后适应食品安全改革和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在法律规制和具体配套制度中,建议将监管机构整合新成果入法,深入理顺监管关系;立法确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对其运行探索;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但不宜机械化;信息发布不能因“核实”而堵塞;探索婴幼儿重点领域更科学有效的监管,转变监管理念,期待对关系到公众健康权益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