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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均可以构成专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的认定并不存在多少争议;争议主要存在于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的认定。因此,近似性的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整个外观设计制度的核心内容。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概要和争议焦点。结合排烟消防车外观设计纠纷案,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针对争议焦点所要论述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性判断的内容。第二部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性判断进行了法律分析。首先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涵义,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其次分析了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原则和主体,论述了近似性判断要坚持的整体观察原则、显著影响原则和直接对比原则,以及对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界定。最后论述了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性判断的具体方法。第三部分论述了司法过程中近似性判断的不足。本案中法院未对排烟消防车的消费群体进行界定,也未对排烟消防车的牵引部分是否属于设计要点充分回应。另外,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整体保护模式的不足与创新标准的缺陷,以及本案中未考虑排烟消防车的设计空间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性判断制度的建议。第一,细化一般消费者的涵义。根据不同种类产品的消费者群体一般不同,审查人员在个案审查中确定该种产品一般消费者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使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性判断更为客观、准确。第二,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体系,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进行立法保护。第三,建议在修法时引入设计空间理论,对创新设计在产品中的比例予以考虑。第四,完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制度。针对实践中坚持整体保护模式导致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建议引入创新标准作为补充,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性判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