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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均存在性别工资差异现象,中国更不例外。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的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使得性别工资差异基本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与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的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入城市,男女性别工资差异也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外出农民工人数创历史新高,达到1.688亿人,其中31.2%的比例为女性农民工。作为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劳动力,女性农民工在就业选择、工资水平、职业发展各方面均处在不利地位,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明显。工资待遇水平作为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同工不同酬将会对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造成影响,从而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2011-202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率先提出缩小“男女收入差距和非农就业率”,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的基本经济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消除行业、身份、性别、城乡等一切影响就业平等的就业歧视”的基本要求。这表明性别歧视现象一贯存在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同时表明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男女性别平等问题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农民工性别工资差异有助于顺利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同时对于提高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减轻用工荒、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提高城镇化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整理回顾与性别工资差异相关的理论及文献,充分结合我国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运用具有很强时效性的第一手调查数据,先从均值分解的视角运用 Brown分解分析了农民工性别工资差异,然后从分位数回归的视角运用Melly(2006)分解分析了造成农民工性别工资差异的影响因素,并进一步分析了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本文研究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性别工资差异十分明显,女性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仅为男性农民工的77.41%。通过Brown分解发现,农民工性别工资差异大部分由行业内部的工资差异造成,占比高达75.36%,而行业间的差异仅为24.64%。全部工资总差异中,可解释部分合计为19.2%,不可解释部分合计为80.8%。通过 Melly(2006)分解可以看出,低分位处的性别工资差异较小,随着工资分位点的逐渐提高,性别工资总差异越来越大,同时特征差异也越来越大,表明小时性别工资差异和特征差异呈现“天花板效应”,而系数效应存在“粘地板效应”。虽然不可解释部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性别工资歧视,但是本文通过两种分解方法所得到的结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歧视仍然是造成农民工性别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 通过上述深入的分析,本文对造成性别工资差异的原因有了新的认识,同时明确了应当积极推行减少性别歧视的政策导向,从而进一步缩小性别工资差异。最后提出消除性别歧视应当通过经济法规的制定者、宏观环境的缔造者、社会稳定的维系者政府,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努力,三管齐下,从而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