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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服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下的产物,代驾行业的兴起反应了人们对代驾服务的需求。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代驾合同的性质、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无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于代驾行为的法律规制仍为空白,这就造成了人们对代驾服务的需求和代驾服务产生纠纷难以解决的矛盾。基础此,本文作者利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法,从代驾合同的性质研究出发,立足于解决我国实际生活中代驾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研究目的在于保障被代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充分救济,同时也为代驾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规制,保障其行业发展的稳定与繁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代驾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将代驾定义为:当车主客观上“不能”或主观上“不想”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车主产生临时让他人驾驶或管理自己车辆的意图,并要求代为驾驶人要安全将自己及车辆送达目的地的行为。从代驾主体、是否收费、代驾服务内容三方面出发讨论代驾服务的分类;代驾行为中享受代驾服务的一方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为代驾人。根据代驾合同产生的终极目的---代驾人将被代驾人连人带车安全送达目的地,得出代驾合同中代驾人的主要义务是保障车主生命安全及身体不受损害、车辆及车内财产完好无损,以及被代驾人对代驾人的代驾行为有监督权力和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二部分,代驾案例及问题面面观。这一部分笔者以提供代驾服务的主体的不同,分别例举了个人代驾服务产生纠纷案例、酒店和娱乐场所提供代驾服务产生纠纷案例、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产生纠纷案例;对于个人代驾服务纠纷笔者例举了个体司机有偿代驾和好友好意施惠无偿代驾造成的违约和侵权结果的案例;对于酒店和娱乐场所提供代驾服务产生纠纷的情形,笔者分别例举了酒店和娱乐场所直接提供代驾服务和委托第三方提供代驾服务及作为居间人为代驾方和被代驾顾客“牵线搭桥”的案例;对于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情形,笔者分别例举了代驾司机是代驾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和代驾司机实际是挂靠在代驾公司的案例;七个真实的案例详尽的展现了实际生活中代驾服务纠纷产生的情形和造成的结果以及从而引出的如何确定合同确定、合同主体、责任主体的问题。第三部分,代驾合同的性质探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将个人代驾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相比较,分析比较得出个人代驾合同不易被定性为雇佣合同而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将酒店、娱乐场所提供代驾服务的合同与消费合同、居间合同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酒店、娱乐场所直接或为委托第三方为顾客提供代驾服务的行为是二者间消费合同的延伸,更宜用消费合同进行规制;而酒店、娱乐场所作为“中间人”为代驾方和被代驾顾客“牵线搭桥”的情形下,酒店、娱乐场从代驾方处抽取佣金,从而二者的协议为居间合同,而酒店、娱乐场所相对于顾客来说是履行了消费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将代驾公司签的代驾合同与委托合同进行比较,得出代驾人与代驾公司签订代驾合同的特殊目的性---保障自身生命与财产安全,则合同必是以信任为基础成立,但这并不等同于这种代驾合同就是委托合同,二者间在与第三方关系及责任承担上都有明显区别,具体解决纠纷时要视具体情况而确定责任的主体。第四部分,代驾合同法律责任的确定。这一部分亦是本文重点所在。在代驾合同的归责原则上,笔者主张违约责任上适用严格责任、侵权责任上适用无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代驾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代驾服务纠纷的解决;而在法律适用上,因代驾合同本身的特点和当今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则需要有层次的、具体的进行分析适用。并对文中第二部分的不同的小案例进行分析,确定个人代驾合同纠纷中,有偿的个体司机代驾合同应定性为承揽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担责规定;而好友好意施惠的无偿代驾,则以代驾人的重大过失为担责必要条件;确定酒店、娱乐场所提供代驾服务产生纠纷的情形下,若酒店、娱乐场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间接为顾客提供代驾服务,则代驾合同的相对方是酒店与顾客,酒店、娱乐场所与第三方是委托关系;若酒店、娱乐场所对顾客只是履行消费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则代驾合同的相对方是代驾公司或代驾个体司机和顾客,酒店、娱乐场所与代驾方是居间关系,酒店、娱乐场所在有过失的前提下按照所获取的利益比例承担责任;确定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情形下,若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是挂靠关系,则代驾合同的相对方是代驾司机和顾客,代驾公司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按照所获取的利益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