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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反常情况使得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调整作用。《破产法》已经施行十年有余,虽然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两部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是对于我国现价段企业破产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纲要,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国家需要加快清理僵尸企业,继续推进供给侧改革等政策的要求,因此我国经济平稳增长需要不断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正。众所周知企业破产重整不单纯是债务人的事,其中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平衡。本文将着重以债权人身份为视角,分析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对其中涉及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以及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做详细介绍。笔者有幸在实务中参与一家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的债权确认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债权形式多种多样,债权人的确权证明和诉求也参差不齐,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将根据实践中与债权人交流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和总结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和论证,希望本文对实务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