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益信托,在英美又被称为“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它是以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全部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这部分用于公益事业,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财产就是公益信托基金。现代信托的一个重要发展动向就是信托的积极化,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中承担起越来越积极的职责,将信托基金进行投资就是其一。而信托基金投资是以信托基金通过购买某些财产或财产权,以使其在信托存续期内获取最佳经济回报的行为,从而实现信托基金的保值增值。尽管我国的《信托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享有投资权,但是受托人的投资权一般被视为一种“默示权限”,是受托人积极管理信托财产权限下的一种当然权利。因而,对公益信托基金进行投资是受托人长期管理信托财产的必要途径,也是保护公益信托本金的重要手段。特别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公益信托更被寄予了重要的投资使命。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公益信托基金该如何进行投资?相比慈善和信托法制健全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相对滞后。自2001年我国《信托法》推出公益信托之后的数年里,由于制度缺漏与现实原因导致只有8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信托成功设立,这些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也都为信托公司。通过考察我国现已设立的公益信托的信托文件、财产管理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发现我国公益信托基金在投资方面存在三大通病:一是投资信息不透明,二是投资政策不明确,三是受托人职责模糊、风险控制措施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公益信托基金投资活动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因此,本文的第三、第四、第五章重点针对这三点,通过借鉴英国和美国就慈善投资方面的立法和案例,结合我国慈善和信托现有的法制环境,提出了几项比较详细的完善措施,尝试构建一个总体性的规范框架来系统性地解决我国公益信托现行投资中的几个现实问题,从而规范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首先,建议明确赋予公益信托受托人投资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对受托人投资权限进行相应法律限制的客观基础。出于防范受托人“绝对的权利造成绝对的权利滥用”,而主张树立公益信托基金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分别是“合法合规严格遵循信托文件”、“忠实于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相平衡”。进而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慈善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范围限制,以及慈善法立法建议中一些专家学者对慈善组织投资进行规制的做法,结合英美受托人投资权扩大的发展历史和我国社保基金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建议对投资范围的限制摒弃“法定投资目录”的做法,而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在此,本文对我国一些需要被“纳入禁区”的投资类别进行了思考,并对慈善领域中的“道德投资”问题作了一番探讨。在树立投资原则和投资范围的基础上,为规范受托人在实际投资活动中的行为而借鉴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中的相关投资准则、英国慈善委员会对慈善基金组合投资方面的要求,以及由美国《统一谨慎投资者法》建立起的“谨慎投资者规则”和《慈善机构基金谨慎管理统一法》等制度经验,建议由我国信托业协会制定一套以“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为内容的谨慎投资行为指引。最后,通过介绍英美两国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监管制度,从公益信托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出发,来完善信托监察人和监督管理机构内外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以期让我国公益信托基金投资活动有明确的规范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