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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加强,维权案件不断发生。权利主体在维权的过程中时常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高额赔偿甚至是巨额财产,这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便是理论上所要研究的“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做出对此类情形的不同处理,但总体的趋势是对此类行为做无罪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无统一的处理原则,刑法理论对其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类型,主要以消费者、债权人、上访人行使权利的内容为切入点,从不同的层面界定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并从理论上予以概括总结,厘清两者的关系,得出除特殊情况外,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这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出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保障国民的行为自由,维护法秩序与财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