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公租”: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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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城市“住房难”的重大现实问题,以住房经济管理体制为研究对象,着眼于探讨住房体制改革的目标问题。在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历程,比较国内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目标的有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住宅问题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发现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产生开发商投机经营、居民买不起房、腐败滋生等严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住房的私有化改革与城市土地国有制的矛盾,把“私建私有”当作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由此本文提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应是“公建公租”。并认为,重庆市“公租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公建公租”的住房新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推广并获得成功。全文对“公建公租”住房新制度的提出的理论观点主要是:第一,“公建公租”的城市住房新制度是在“实物福利分房制”和“私建私有”的住房制度上建立起的。“实物福利分房制”说明城市住房经济管理体制的目标不符合客观存在的市场经济关系的要求,仍然不能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私建私有”的住房制度说明淡化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导致城市住房商品化目标陷入盲目性、片面性——过分的强调住房的买卖,使得住房商品化目标走向私有化的极端,最终带来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公建公租”的城市住房新制度不是回到旧体制下的“实物福利分房制”,也不是对“私建私有”的城市住房制度的完全否定。第二,住房租赁关系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租赁只是在商品交换条件下,变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发展公租房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第三,“公建公租”的住房新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新制度,它克服了住房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缺点,可以使住房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按照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进行;它能够实现土地公有制供给与住房建设公有制供给的统一;它有助于实现人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它有助于社会再生产遵循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第四,由于住房私有化改革也不是一天完成的,因此目前一些地方以“公租房为主、私租房为辅”的住房制度具有过渡性质。“公建公租”的城市住房制度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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