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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划是有权编制主体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和方法,合理预测国家政治经济的需要,遵循既定的程序,对未来几年的立法工作做出科学的安排与部署。我国自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伊始,历经五届,都只是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种实践惯例,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直至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立法规划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同时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立法规划制度自在我国诞生以来,取得的实效并不如人意,由此引发了部分学者关于其存在的必要性的质疑。诚然,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不能在不加修正之前便予以否决。在笔者看来,我国立法规划因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迫切需求而产生,当下孕育该制度的历史条件并未根本变化,立法规划不可轻易废止。从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立法规划是法律系统化、科学化的必要手段,是提高立法效率的必由之路。地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同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样,主要是按照启动立法项目、各有权主体提出立法项目并经人大法工委整理汇总及筛查、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后市人大委员长会议审议批准、公布实施等环节实行。不容乐观的是,立法规划的实施效果远未达到制定立法规划时的预期。究其原因,不论是在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的征集过程中还是立法规划制定过程,乃至立法规划实施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整理山西省11个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现状,探寻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最后提出建议对策,一是做好立法项目的征集工作,二是拓宽立法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三是规范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程序,四是健全立法规划的监督反馈机制。综上,本文通过数据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希望为山西省地方立法规划、立法实践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