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的原因性研究——从房屋交易市场中的“跳单”现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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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行为的原因性,是指居间报酬请求权欲成就,须居间人的行为与本约的订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颁布,在首批发布的四个指导性案例中,“1号指导性案例”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号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性案例的颁布,在为此后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为民法学对居间合同的研究广开言路。然而,作为指导性案例来说,该案审理停留于直观层面,忽视了论证环节隐藏的弹性因素,指导性价值有所欠缺。本文从“1号指导性案例”出发,指出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即多人居间情形下居间报酬请求权是否成就,并给出两个层面的判断标准:第一,居间人取得报酬的依据,本文将其概称为居间行为的原因性;第二,多人居间情形下各居间行为的相互关系,及其对各居间行为原因性认定的影响,本文将其概称为多人居间情形下原因性认定的特殊规则。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本章在分析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审理房屋交易市场中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跳单”纠纷的“1号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案处理并无不当,但论证停留于直观层面,个案特色较浓,故未能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一般性的标准,使其原本期求的指导性价值有所欠缺。因此,本文对该案判决背后的法理基础提出了追问,将多人居间情形下原因性的认定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并给出两个层面的判断标准。  第二章,本章立足于第一个层面的判断标准——居间人取得报酬的依据,即居间行为原因性的认定进行探讨,分别就居间行为原因性认定的法理基础、认定标准、委托人为否定居间人主张而对居间行为原因性提出的抗辩、居间人为保护其行为的原因性不被破坏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以及司法如何对因不正当行为而受破坏的利益平衡进行救济等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三章,本章立足于第二个层面的判断标准——多人居间情形下原因性认定的特殊规则展开讨论:首先,通过对多人居间情形下引入共同原因性标准的探讨,指出既然居间行为对于本约的缔结所起到的作用可以只是共同原因性,那么居间人的行为便可能和其他居间人的行为构成本约缔结的共同原因,从而出现需要同时赋予多名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情形;然后,就多人居间情形下各居间行为的相互关系,及其对各居间行为原因性认定的影响进行分析,确立多人居间情形下原因性认定的特殊规则。对此,笔者将多人居间行为区分为可完全被替代、部分可替代以及不可互为替代三种关系,分别探讨了多人居间行为的原因性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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