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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机关为实现整个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公权力行为,因而其整个采购过程都会受到公法的制约和社会的监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调节经济平衡的重要手段。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早已普遍成为规范公共资金使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规模日益壮大的政府采购市场。然而在我国的采购实践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政府采购法》也日益显现出其明显的不足和缺陷之处。未来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必然之趋势,因此借鉴《政府采购协议》的具体要求,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政府采购的概况,分别对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特征、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行为和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方面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第二部分全面透彻的论述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发展,其次对于现行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状况作了详细论述,分别从立法目的、采购原则、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救济机制等方面作了详细分析,最后指出现行制度的缺陷之处。第三部分对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的影响作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介绍了该协议的产生发展历程,深刻分析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对我国未来政府采购立法做出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作对比性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的采购实践情况,大胆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需要完善的方面主要涉及政府采购立法原则、政府采购主体和客体的范围的扩大、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质疑监督机制。特别是在质疑监督机制方面,突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删除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增加采购信息公开、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和绿色采购等国际化采购原则和方法。本文主要运用了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政府采购立法工作的完善,为我国日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希望为日后的政府采购立法工作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