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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时,房屋是不可或缺的,租赁房屋虽不是解决居住问题的唯一方式,但仍属于解决居住问题的主要方式。低收入人群在我国社会中占的比重较高,因无能力购买房屋,只能采取租赁方式解决房屋问题。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中承租人通常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出租人随意抬高租金、出租人的解除权过于宽松、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保护不足等,由此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多,这些因素一方面影响承租人的居住生活,另一方面也影响社会的稳定,故需要对承租人的权益应给予特别的保护。目前我国不太重视承租人的居住生活方面的保护,对承租人权益保护的研究侧重于从承租人的"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等方面。我国对居住用房屋租赁关系的相关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保护合同自由原则,忽视居住用房屋租赁的特殊性及维护租赁关系稳定性。鉴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市场的弱势地位和保障承租人居住利益的必要性,考虑到韩国和中国之间历史的发展历史有着相似之处,而房屋租赁关系却没有韩国发展的成熟,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对于我国居住用房屋租赁关系中对承租人保护立法方面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所讨论的房屋都是居住用房屋,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研究现状、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是阐述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的历史沿革和该法对保护承租人的意义及正当性;第三章是结合案例,阐述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对承租人保护相关内容;第四章是阐述我国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对承租人保护的不足与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结合前面研究成果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