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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制度是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后的补救措施,其避免了投保人因一时的经济困难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避免了双方重新缔结保险合同的困难。虽然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复效制度,但是内容过于简略,不利于实践运用。因而,本文试图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对复效制度予以讨论。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基础理论、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条件、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程序、人身保险合同复效之法律效果以及结语。第一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理论基础中主要对本文所涉主要内容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复效制度的立法价值。第二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其讨论的主要内容为人身保险复效制度的适用条件。本部分从保险合同的存续状态、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投保人补交保费三个层面对复效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阐述。并且得出,仅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时,投保人补交所拖欠的保费及利益,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限制性审查的情况下适用复效制度。第三部分为人身保险复效制度的适用程序,此部分亦为本论文的重点章节。其主要以实践中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的步骤为主线,对申请复效的主体、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同意权以及复效日的确定进行了讨论。本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受益人都有权在最短两年的期限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并且投保人在限制性的履行告知义务之时,只要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性,则保险人无权拒绝复效。第四部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效果。本部分首先对复效成功或失败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了讨论,继而对复效成功所产生的延展效果——对自杀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进行了讨论。最后主要对文中前四个部分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且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