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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监督中,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位最高,监督主要采取备案审查方式,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前,学者主要偏重于宏观、学理上的研究,对具体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现状研究较少。本文试图以“规范性文件”和“备案审查”的基础理论为着力点,搭建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并通过对各省级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的对比实证分析,重点解决现实存在的规范性文件概念不明确和备案审查的范围宽窄不一、方式参差不齐、标准适用不明、程序规范不全等问题,以此为将来学者系统的研究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填补有益的实证资料。首先,在备案审查范围方面,以界定规范性文件概念为基石,探索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多种文件名称形式,明确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判断标准;突破监督法相关规定,将省级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其次,在备案审查方式方面,结合各省备案审查相关立法和实务工作,确定主动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形式;厘清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的区别,将专项审查作为一项新增审查方式;从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情况,论证重点审查作为审查方式还欠缺基础。再次,在备案审查标准方面,从宪法本意出发,明确不宜将合宪性审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标准;具体细化合理性审查适用所考虑情形,包括法治理念、利益平衡、公正合理、地方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最后,在备案审查程序方面,以不同备案审查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框架,试图构建主动和被动审查异议程序;从期限的角度,进一步规范纠正程序;强化备案文件目录和内容公开工作,扩大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途径,建立审查结果及时公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