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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暴露,国际社会对其重视不断提高,国际环境法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由于国家是现今国际活动的主要主体,也是国际环境法上自然资源的主要权利主体,所以本文的论述也是主要以国家作为主体来进行研究论述。本文首先以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为主要支撑,梳理研究了国际环境法上的自然资源权利,该梳理是将权利载体即自然资源分为两部分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自然资源,具体讲主要是围绕着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然后对两个基本概念,即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权利进行了详细说明,因为不首先弄清楚基本概念的确切含义,之后的讨论就容易偏离轨道。通过对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基本概念的研究可以发现,不论是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还是域外自然资源及权利,都仍然存在若干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比如,对于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只有概括性、原则性的说明,学者的研究也都千篇一律的讨论对外独立对内管理,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国家自然资源主权首当其冲的要求是国家所有,而所有权最主要的是使用权。但国家却不能作为一个主体来使用自然资源,而是由公民使用,既然是公民使用又怎能称之为国家主权呢。另外,对于“全球公域”这一概念的理解,学界可以说是各执己见。“全球公域”包括政治领域和环境领域两块,本文显然是讨论环境领域的“全球公域”。争议主要在于它与其他几个概念的关系,即“全球公域”究竟范围如何,哪些自然资源应该被囊括其中,而该类资源又该有何特征,应以什么标准来制定准入门槛。显然学界对此讨论不足。另外,《月球协定》中规定月球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并且理由不仅仅是月球不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认定标准。文章的最后就前述讨论的必要性和意义做了说明,主要还是从维护全球环境和全人类利益,维持国家间和谐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