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适用的债权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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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留置权的债权范围,是为了与留置权的客体范围进行区分而产生的一种指称,在留置权的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债的关系,产生债权等“债关系的要素”,而一个债的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乃是债权,与之对应的则产生债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学者提出将留置权的“客体范围”扩大,使之包含有价证券、不动产等等,笔者为了与“客体范围”进行区分,为了避免采用“使用范围”导致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所以选择了“债权范围”作为标题。为了体现表述上的便捷以及概念上的区分,笔者以“债权范围”指代了留置权在面对不同种债的关系之时,所需要分析的债的要素。留置权制度并非本法域固有资源,是移植自域外法律的“异己物”,留置权规定本身存在诸多可探讨之处。本文以留置权的“四个问题”为核心,以“债的产生方法”为主线,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问题,最终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文第一部分为分析留置权的制度背景,通过挖掘留置权制度的起源与价值,印证留置权的债权范围扩大之必要,在此基础上发现并提出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将案例与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对照结合、来回穿梭进行剖析,以便更清晰明了地解决问题。第三部分开始探寻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了解留置权制度源自域外法的移植后,将解决途径转向域外法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我国留置权制度和域外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提供参考,并通过域外留置权的比较,为解决“四个问题”提供思路。第四部分笔者深入分析域外牵连关系规定的合理性,结合我国留置权相关要件的不足,提出将我国留置权的“同一法律关系”界定为“债权由对标的物施以劳动或支付费用而产生,或债权与标的物之返还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意见,并据此排除我国留置权不适用的债权类型,明确其债权范围的适用空间,以摆脱留置权适用的现实困境。笔者查阅了近年来案例,总结出了存在于留置权制度中的矛盾,接着搜集国内学者的论文,比较其中优劣并结合自身思考,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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