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府网络治理问题研究——基于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的视角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k199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公共管理理论致思和实践应用中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也是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历史表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的发展程度不同,尤其是人类权利意识的觉醒程度、人们过集体生活的意愿和能力以及人类利益集团化与组织化发展状况的不同,政府对社会的渗透以及社会对政府的控制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由此产生了不同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以我国为例,在传统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中,政府无疑处于强势状态,而社会处于弱势地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划分明显倾向于政府的权力垄断趋势,社会则处于政府调控体系之下。在与此相适应的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被认为是具有完全理性的实体。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着高度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和变动不居的社会需求偏好状况,政府组织依然能够控制完全的信息,即掌握各种问题的性质、知晓问题发生的原因、明了公民的各种偏好选择和利益诉求,并能依据其掌握的信息进行科学研判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权威性地实施行政管理。这就等于假定了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无往而不胜的能力,也假定了政府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唯一权威中心地位。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由网络沟通过程所构成的社会交往活动框架导致了网络空间的出现。网络空间的兴起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提供了重要动力。当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自由地发表对政治生活的看法时,“非权威化”的过程也就发生了,其可预见结果就是削弱固有的权威中心,并重建多中心的权威体系。网络空间中的交往与沟通创造了新的话语权力,并不断凸现社会的力量及其制约政府的能力。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兴起的过程中,中国现有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格局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并将在网络公共空间开拓出的崭新的沟通渠道和交往秩序中建构新型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在此,笔者提出的政府网络治理结合了网络政治、政府与社会关系和治理理论的概念资源,以期其更适应于信息化时代将要引致的中国政府—社会关系的重构。
其他文献
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官作为中立的调解人,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项活动。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可知,法院调解作为我国的司法特色也受到一些争议。如法院调解制度的废存
作为法学意义的身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三大身份即市民—非市民、自由人—奴隶、家父—家子。然而随着亨利·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的提出以及德国民法的后续
反垄断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它致力于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对阻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为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是其核心内容之一。一
循吏作为古代中国特殊的官僚群体,是中国传统文化与政治相互作用的产物,也是历代统治者所推崇的政治模范。本文以明代循吏作为研究对象,对明代官员司法实践的特征、风格、技
在现代公司发展中,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公众投资工具。但自从公司债券进入中国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繁荣。同发达国家的债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毒品犯罪,这一在我国销声匿迹数十载的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腐蚀社会肌体,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全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