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调查权配置的法理及其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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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民事证据调查收集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但是我国民事证据调查权限的配置对于民事证据收集主体之一的当事人确鲜有权利的赋予和制度的规定。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进一步强化和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调查权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程序性保障已经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妨碍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和诉讼机制的运行。所以,反思我国民事证据调查权制度的现状以及弊端,在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进程中提倡建立“当事人主导型”的证据调查权制度,在民事证据调查权限配置中突出重点,构建适合于我国的民事证据调查权制度,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对于我国民事证据调查权现状进行概括,并对当事人作为民事证据调查主体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引出了本文的写作重点和主体思路。  第二部分,分析了民事证据调查权配置的法理根据,主要从含义、价值、功能、目的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了为什么要进行民事证据调查权配置的原因。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证据调查权配置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进行了介绍,并对现状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对于民事证据调查权配置的路径选择进行了阐述和理由分析,主要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以及法院三方主体出发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民事证据调查权限配置应当遵循“当事人为主、法院为辅”的路径选择。着重对赋予当事人证据调查权赋予的意义进行了说明,以及法院在此路径选择中的重新定位。  第五部分,具体的制度建设应当通过规则的制定来完善。此部分通过建立相关的规则和制度来回答如何赋予当事人民事证据调查权。设立证据调查调查令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证人证言收集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相关制度和程序措施来充实权限配置的具体内容。  第六部分,权利的赋予需要程序的保障,通过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保障以及滥用权限的惩罚来配合权利的实现。是对前一部分的制度完善和模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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