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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继续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2011年底,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明确表示,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2012年1月,“保荐人代表内幕交易第一案”依法做出判决,原中信证券投行部前企业发展融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和华泰证券前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安雪梅双双犯内幕交易罪而获刑。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但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衔接机制、体系不完整问题仍旧突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是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定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立法随意,缺乏统一的立法基础。每一个法律规定的形成都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其背后是相关理论不断发展的结果,梳理美国内幕交易归责理论近百年来的发展及影响,有助于理解美国现有规定的形成及价值,反思我国对内幕交易应有的态度与制度设计。 除引言外,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章:内幕交易犯罪的概况。首先,介绍内幕交易的起源及各国对内幕交易概念的不同表述,界定内幕交易,为之后内幕交易犯罪的研析提供明确、严谨的概念;然后,介绍美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概况和中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概况。 第二章:美国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内幕交易归责理论是内幕交易入罪及判定的重要理论基础。该章梳理规制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历史演进,重点介绍美国历史上影响较大的几大规制内幕交易犯罪的理论,包括信息平等理论、信赖义务理论、信息泄露理论、盗用理论和私用内部信息理论。 第三章:中美内幕交易犯罪主体比较。首先,介绍美国内幕交易犯罪的主体,根据美国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发展,内幕交易主体包括传统内部人员、推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者、接受信息者、盗用信息者;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介绍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主体:知情人员、非法获取信息人员;对中美内幕交易犯罪的主体进行比较,对非法获取、分类标准统一、身份变化三大主体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第四章:中美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方面比较。首先,区分美国内幕交易主观中明知与故意的概念;其次,介绍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三种学说:故意说、故意过失说、故意过失区分说;最后,对中美内幕交易主观方面进行比较,提出内幕交易主观认定、信息接收者主观心态确定的完善标准。 第五章:中美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比较。在中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方式、内幕信息的比较基础上,针对现存主要问题,重点从建议行为、利用行为、再泄露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