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局限性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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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已经得到宪法的确认,并在法律界形成共识。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审判监督权又是法律监督权的重中之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的抗诉上,但是,刑事抗诉工作多年来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瓶颈,检察机关“抗诉难、抗诉少、抗诉成功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诉讼当事人把检察机关的抗诉当作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次机会,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抗诉或抗诉不成功,这种局面使得理论界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拥有刑事抗诉权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不但应当要履行刑事抗诉权,而且刑事抗诉制度要不断改善和加强,通过完善刑事抗诉权制度,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自身价值。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类型。第二部分,分析比较国外两大法系刑事抗诉制度。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总结。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在不同层面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本文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分析我国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局限性,最终提出自己完善现行刑事抗诉制度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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