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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上市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维持为研究对象,梳理了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学理,认为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具有其正当性;梳理了我国公司法涉及控制权维持的主要规则,以及在这些规则下,创始人为维持其控制权主要采用控制权维持方式,认为这些方式存在一定不足;选取了三个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案例,并对他们采用的控制权维持方式予以探讨,总结这些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启示;对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首先,对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进行学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指的是:创始人通过持有、控制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对公司享有的重大事务决定权。此外,上市公司创始人维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具有正当性。其次,梳理了我国公司法关于控制权维持的相关规则与立法态度。我国公司法坚持“一股一权”规则,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并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确立了相对“严格”的管制态度态度,在此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创始人为维护其控制权通常采用交叉持股、资产重组、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及表决权代理协议等方式。接着,对雷士照明、百度、阿里巴巴这三家上市公司进行控制权维持的案例分析。发现雷士照明创始人依靠其社会资本维持其控制权,这种方式尽管取得一定效果,但却是不稳定且不可靠的;百度创始人则通过“双层股权结构”使创始人团队牢牢控制住了公司;阿里创始人通过“阿里合伙人制度”这一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使阿里创始人团队牢牢地掌控住了公司的控制权。这三个案例对于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具有借鉴意义。最后,对上市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做出改变,以便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开放更多的公司自治空间等。与此同时,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法律责任机制等方式,防止由于上市公司创始人滥用其控制权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