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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收益权等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任意剥夺。城乡一体化迅速发展,决定了必须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现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仍然受到不可避免的侵害。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市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更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本文就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进行了阐述,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讨论。分别讨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涵、立法规范、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关系、美英日土地财产权研究四个方面。探讨农民土地财产权整体概况,分析我国土地财产权现状和国外土地财产权的研究,同时借鉴美英日三国土地财产权的优势,奠定研究基础。第二部分讨论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立法不足和研究现状。通过对山东省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实证调研,反映了当下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疏漏。这些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农村建设用地限制入市、宅基地市场流转受到限制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四个方面。这不仅造成了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市场流转机制混乱,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制约了城乡一体化前进的步伐。第三部分对农民土地财产权侵害问题进行探讨。表现为四方面: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农民征地补偿权受到侵害,同时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大量土地流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限制入市,造成同城市建设用地地位不平等,隐形市场活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宅基地市场流转受到限制,农民不能够自主的处分和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造成农民切身利益损害,违背城乡一体化进程;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最终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失地失业的现象严重。第四部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应同地、同权、同价,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产权,可以平等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一样在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上进行流转,同时建立合理的配套设施;基于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完善宅基地流转机制,规定房屋与宅基地可分开流转,限制流转条件,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在征收补偿方面,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征收补偿机制,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完善征收补偿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