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但实践中刑事辩护呈现萎缩的趋势。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的介入和获得辩护材料,无法充分的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刑事案件的辩护难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本文采用分析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证,从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起源、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分析,对国外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权利范围、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意义,以及引入该项制度将会存在的障碍,特别是实践后将会遇到的问题,在分析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初步构想。本文共六个部分,3万余字。第一部分首先从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不同的含义的对比中得出本文的律师讯问在场权是侦查阶段讯问过程中的辩护律师在场权,其次从相关案件略考的角度探讨该制度。第二部分从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理论基础方面,指出现在我国侦查阶段的讯问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天然的处于弱势状态,双方力量差距悬殊,讯问的公平性欠缺,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效果微乎其微。律师讯问在场权则能够有效的改变不平等状况,加强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对抗力量。同时,本部分从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出发论证了该权利能够对侦查权形成有效外部监督,从而保障人权。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考察,介绍该项权利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的具体规定以及实践运行情况;创新性的对该权利在不同法系中的权利范围、权利限制、违反该项权利的后果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介绍了国际机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对该权利有所突破的趋势。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建立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必要性,特别注重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处于封闭状态,监督机制不完善,辩方实际性对抗力量缺乏,辩护权不能有效行使等的状况,提出建立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理由。其次阐述建立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有利于改变控辩双方现有的单向关系,重构我国侦查阶段的诉讼构造;有助于转变口供乃“证据之王”的思想,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有助于转变侦查阶段的职权主义色彩,减少法律内部冲突和维护法律尊严。第五部分提出我国要建立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具体障碍,包括:现阶段办案中存在的高度依赖口供,侦查机关抵触律师介入侦查,律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等。在分析具体障碍的过程中考虑到对该制度的反对声音,驳斥了对该权利的反对意见。第六部分主要对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以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为前提,分一般情况和特殊的涉密、涉恐情况界定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在规定律师在讯问过程中具有法律咨询权、监督权、提出异议权、见证签字权和申诉权的同时,也规定律师负有遵守讯问纪律、保守案件秘密的义务;另外,也规定侦查机关必须保证告知犯罪嫌疑人该权利和保证该权利的顺利行使。最后,为了保证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顺利行使,还必须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同步录影录像和律师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