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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出现,引发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失调。这是多种关系冲突和多重制度矛盾汇集所致,其背后所关涉和需要探讨的问题非常之多。笔者通过对典型案例“焦作市房产纠纷案“的分析,从一个侧面研究了在具体案例中可能产生的事实冲突和法律冲突,进而反思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本质和具体程序方面的关系失调,并就其实体法原因、程序法原因和法院体制原因等进行了论述。从而提出为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进行诉讼目的和诉讼原则的更新,并以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进行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更新。本文正文分以下五个部分:引论“焦作市房产纠纷案分析”从“焦作市房产纠纷案”入手,分析了该案中的事实冲突问题和法律冲突问题,指出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大量出现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失调的直接原因,并论述了以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类别。同时,提出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原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的权限以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这三个问题。第一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失调”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外在的冲突出发,对二者在主体资格、审理权限、程序运作和裁判的执行等方面的冲突进行了阐述。进而本章深入分析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和诉讼原则等本质层面存在的冲突,并指出二者在本质层面的冲突源于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同时,本章还阐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失调不仅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对法院的司法权威性产生极大的损害。第二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失调的原因”着重分析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失调的原因。在实体法层面,现代社会,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私人权利也在不断的丰富与发展,公权与私权之间在很多领域内存在着冲突。与此同时,我们丝毫不能放松对行政权的规制,通过司法权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这也注定了在整个权力结构中二者的争斗难以避免。在程序法层面,由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所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二者在程序上必然也存有差异。不过随着行政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并不再那么明显,此时若诉讼法不能很好的回应实体法的发展,必然使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只能并行而无法接轨。同时,各个诉讼结果之间缺乏既判力,也使得它们之间矛盾重重。在法院体制层面,由于我国关于审判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够明确,法院之间也缺乏协调机制,造成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在运行层面产生冲突的可能。第三章“从对域外经验的反思到我国的适用”遵循“拿来主义”的理念,着重分析和借鉴了域外有关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经验,并根据我国现实提出了一些灵活运用的构想。法国法上的“附属问题”,对于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先后问题具有借鉴作用;日本法中的“当事人诉讼制度”,对于研究公私法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德国法上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趋同的论述,对于解决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的失调有着重要影响。第四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从目的和原则的更新与审理模式的更新双重维度出发,首先提出了确立迅速、良好解决争端的诉讼目的,逐步推进诉讼制度的原则化,并以整体化和系统化思维,努力建构争端解决的诉讼体系。从而使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目的上和程序上逐渐融合。此外,倡导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合理性原则的适用,实现对可能出现的新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同时,基于行政赋权行为和行政确权行为的区分,以及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先后顺序,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进行了一些构想,主要包括先后分别审理模式和附带合并审理模式,并对其范围和程序作出了一些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