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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基层法院从事一线民事审判工作,审理大量民事(家事)案件,发现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受到另一方伤害(或肢体上或情感上)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这往往最终导致当事人们感情破裂,婚姻走上解体。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基层法官,如何维护好每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得的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得我国公民家庭婚姻关系处于和谐、稳定、合法、文明、合理状态,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规范、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提示和要求我们研究好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救济程序和救济制度,双方离婚时可以弥补弱势一方(通常为无过错方)的力量不足,通过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弥补受到的伤害。该制度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中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国家的经济在飞速发展,所以社会对于不同事物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变得不再单一,婚姻作为重要的社会生活方面必然会深受影响。婚内不轨行为愈发普遍,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现象不断增多,同时伴随有大量吸毒、赌博行为,这些违法、不道德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谐。当前,现代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逐步提高,用合同、法律规范各自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成为普遍的认知和选择。因此,婚姻保证书就作为婚姻的一道“防火墙”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婚内保证书虽然不是当今社会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在过去的中国,也有夫妻进行过类似的尝试,但并不普遍,或者说很少有夫妻通过婚内保证的形式约束对方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革新,人们逐渐意识到婚内保证书是行之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不少学者们对它的态度也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婚内保证书是不动用国家法律的力量,通过私立救济的方式,用最少的力量消耗却能达到比较好社会效果的一种稳定婚姻的方式。通过夫妻双方对自身不当行为的约束来给对方承诺,表达维持继续婚姻的美好意愿,从来达到夫妻和谐婚姻稳定的目的。同时这种方式或者方法还能在婚姻走上解体时,为无过错方、被承诺方、弱势一方提供保障和帮助。婚内保证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大体相似的特点,它们的目的和出发点相同,都是为了挽救婚姻、维持家庭稳定,同时保障弱者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两者相比,婚内保证书具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因此本文中也会专门研究婚姻保证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以及如何发挥两种制度和方法各自的优势,使两者互相结合相得益彰地共同维护弱者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展开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讨,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法律适用到其存在问题、如何完善,同时对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密切相关的婚内保证书进行研讨。希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婚内保证书建立起来后,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得到良好的运行和良好反馈后,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的“第三者”、被家暴、被侵害等问题,同时也推进我国民法、婚姻法的进步和完善。